关于印发《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(试行)》的 通知
建协经〔2018〕07 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筑业协会(联合会、施工行业协会),有关行业建设协会,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,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,本会单位会员,有关专家:
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,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工作,我会制定了《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(试行)》,现予以印发。
2018 年 6 月 15 日
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是: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)。
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(以下简称分会)宋组织成立的,由我国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领域专家、学者自愿申请加入的全国性研究咨询服务组织。
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: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,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企业经营、课题研究、信用评价、标准及教材编写、培训、技能大赛等活动中咨询服务作用,坚持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、公正性、专业性。
第二章 职 能
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是:
(一)研究和探讨建筑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发展动态,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总结交流经验,提供咨询服务。
(二)参与建筑业经营和劳务管理调研及课题研究,参与撰写调研及课题报告,承担相关的标准规范、教材编写、培训及授课。
(三)参与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及裁判工作。
(四)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评审、评价等活动。
(五)开展同国外和香港、澳门及台湾地区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。
(六)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创新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入选与聘任
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领域内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。
(二)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,并担任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劳务企业主要领导,从事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工作年以上,具有显著业绩者。
(三)关心支持协会工作,积极参加我会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。
(四)原则性强,作风正派,廉洁自律,遵纪守法,秉公办事,乐于奉献。
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的程序是:
(一)由本人提交申请,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。
(二)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筑业协会(联合会、施工行业协会),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、分会及有关领导单位推荐。
(三)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,符合条件者提交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。
(四)经审定认可的专家委员纳入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在分会网站上公布,并颁发委员证书。
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
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向分会提出有关行业经营和劳务管理的建议和研究成果。
(二)向分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。
(三)在参加各类评审及咨询服务中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。
(四)优先获取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信息和资料。
(五)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。
(六)按照参与相关活动的规定和标准获得报酬。
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。
(二)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(三)向专家委员会提供建筑业经营和劳务管理相关信息,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分会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分会领导工作会议确定并聘任。
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,设在分会秘书处,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包括专家的选聘、专家库建立与管理、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与落实、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,受理专家建议和意见,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。
第六章 咨询服务
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或相关部门的邀请和工作需要,专家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全国建筑业企业经营战略与管理、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、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管理、建筑产业工人实名制管理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进行技术咨询服务。
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受分会委托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七章 会议制度
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,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、主任委员会议、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,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开展专项评审、论证。
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结合协会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会议,进行工作部署、专业学习或有关业务培训,总结交流工作经验。
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,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,由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。
第八章 自律与纪律
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办法开展工作,健全监督自律制度;在对外活动中涉及到业内重大问题,要组织调查研究,提出解决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;任何人未经分会同意,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,对外进行咨询、授课等活动。
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对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、交办的工作,尤其是在评审、评价等工作中,要严格组织纪律,保守相关秘密。
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咨询服务、评审、评价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,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外的报酬和其他礼品(金)。
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,接受社会监督,对被举报的专家,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查实后,酌情给予警告或除名。
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危害国家、行业利益,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的专家委员会委员,提请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定期进行评优表彰,对在咨询服务、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、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,并由分会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分会负责解释。